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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南大学法学院720法学综合1(民法、刑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3. 公司的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我国的募集设立可以分为社会募集设立和定向募集设立两种形式。社会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定向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部分可向特定法人或特定自然人(如内部职工等)发行,但不公开向社会发行。

4. 海上拖航合同

【答案】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承拖方以自己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相对方提供海上拖航服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可见,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

5. 独立董事

【答案】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的由专家等独立人士担任的非执行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无利害关系同时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起到对公司运作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帮助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 以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

6. 商号权与商标权

【答案】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 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商号登记是商主体工商业营业登记的必要事项。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具有公开性和可转让性。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专有权利,适用于商标法的法律规定。

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商号是企业的字号,是企业获得的商誉,而企业主对商号的设定、使用就称作“商号权”。 ②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而商号权的效力一般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 ③当商标权和商号权相冲突时,主张商标权具有绝对优势。

7. 商辅助人

【答案】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本身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商辅助人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8. 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

【答案】(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 特约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的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

(2)责任保险,也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a. 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b.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损失估价费等)。

(3)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9.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

有权权能的体现。

10.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简答题

11.保险专业代理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保险专业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万元;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专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单; 代理收取保费; 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勘查和理赔;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2.试述保险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的相关规定。

【答案】(1)保险公司的变更的相关规定

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可能出于经营的需要而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保险法》

第84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④撤销分支机构; 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⑦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公司终止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可因解散或破产而终止,具体表现为:

①保险公司的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时经由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而终止自身业务的法律行为。《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