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18法学综合二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答案】(1)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在卖淫者与缥娟者之间撮合介绍的行为。
(2)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组织卖淫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单位的人员。
②主观方面不同
组织卖淫罪主观方面为组织卖淫的故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观方面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
③客观表现不同
组织,是指采用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a. 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利益等为诱饵,勾引、拉拢、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b. 容留,是指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
c.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缥娟者之间进行牵线搭桥,居间撮合的行为。
2. 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答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立功包括两种情况
①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立功
这种立功包括两个条件:
a. 犯罪分子必须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行为,这是立功成立的前提条件,小具备这一条件就谈小到立功。至于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是严重的犯罪还是较轻的犯罪,不影响立功的成立,但有可能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b. 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必须属实,这是立功成立的实质条件,没有这一条件就没有立功。如果经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所谓他人的犯罪行为根本不存在,不仅不是立功,
而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追究犯罪分子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因各种原因无法查证,就不能确认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属实,也就不能认定犯罪分子的揭发行为是立功。
②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
这种立功是由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而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所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重要的线索,是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正是由于犯罪分子所提供的重要线索,才使得司法机关侦破了其他案件。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立功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有利于刑事司法活动的行为也应当视为立功,只要对刑事司法活动有利,都可以认为是立功表现。
(2)立功的类型
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先自首后立功的,如果只是一般立功,依照对自首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就可以了; 如果是重大立功,刑法规定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表明了在立法上对既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鼓励原则。
3. 简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
【答案】《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死缓是我国的独创。
(1)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死缓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应当判处死刑,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当判处死刑。
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对其应当适用死刑但不是非立即执行不可的。刑法对哪些犯罪分子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a. 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b.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犯罪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c. 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
d. 犯罪人有令人怜悯之情形的:
e. 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等等。
(2)由十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暂缓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因此,被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不同而有三种不同的结果: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 简述犯罪预备。
【答案】(1)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各的特征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b.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a.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b.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上述客观和主观特征的同时具备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内涵,并使其得以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其他犯罪停止形态区别开来。
(3)犯罪预备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等。
②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把这类犯罪预备行为主要概括为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准各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行为。
5. 简述丁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答案】(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