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877综合考试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实质正义
【答案】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2. 法律位阶
【答案】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 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①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②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3. 法律事件
【答案】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4. 时效免责与不诉免责
【答案】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兔除了法律责任。
5. 法律发展
【答案】法律发展,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
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发展更关注法律制度在当下所发生的以及面向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动态的进步过程。
6. 法的实效
【答案】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7. 一般法
【答案】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然,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并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8. 特别法
【答案】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法分成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内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9. 法律部门与部门法
【答案】“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小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小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例如民法部门、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诉讼法部门、刑事诉讼法部门等等,都是一个个独立的部门法。因此,二者可以说是一致的。
10.从旧兼从轻
【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或者说,原则上否认法律的溯及力,但是,在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的时候,肯定法律的溯及力。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
二、论述题
1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答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法的促进作用集中体现于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推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追求权利和自由的法律积极性。
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广泛的经济自由,也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平等和自由才能真正成为现实。
②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人们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拓展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解除了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减少了政府对民众的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此外,市场承认并促进人的多样性的存在,充分尊重并保障主体的自由选择。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就了一支从外部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
①市场是一支能够抗衡并制约政治权力的独立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逐步排除政治权力对经济的过度控制,使经济和政治领域相对独立。通过市场活动组织摆脱政治当局的控制,市场便排除了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源泉。
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有了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更多样化的利益,这使得政府不再能够垄断全部社会资源,不能过度干预经济的正常运行,从而对人们的过度强制也减弱了。因此,政治权力就会逐步受到来自市场的有力约束,要求把这种约束逐步转化为通过规则对政治权力的规制。
1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答案】社会主义法具有社会性与民主性统„的特征。
(1)民主性
在一切剥削阶级社会里,国家权力和社会生产资料都掌握在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手中,这就决定了剥削阶级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只能是少数人的民主。对广大人民来说,其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及其他各项民主权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障。社会主义社会是真正的人民主权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规定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一切权力,并赋予人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使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有了充分的物质保障。所以,社会主义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是广泛的、真实的民主,即具有真正的民主性。当然,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存在不少不完善的地方,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2)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是个含义相当广泛的概念,但一般可以把它理解为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是指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无论从哪种意义上看,剥削阶级法的社会性都不可与社会主义法同日而语。
①在剥削阶级社会里,阶级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法主要担负着阶级统治职能,其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