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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大学外国法制史(同等学力等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瓦克夫制度

【答案】瓦克夫制度是指关于宗教慈善产业捐赠的法规。瓦克夫法是伊斯兰教法的卞要门类之一。 瓦克夫,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全部财富或能产生收益价值的土地飞产业,专门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宗教与社会慈善事业。由此而产生的留置财产的方式,后来发展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历史上曾广泛流行于西亚、北非、南亚各伊斯兰国家。其特点是以奉献安拉之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财产的所有权,明确限定了用益权,留作瓦克夫的土地、产业归安拉所有,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二、简答题

2. 试述宋代刑罚制度发生的变化。

【答案】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①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等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②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黯刑的复活; 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问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救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③宋代刺配刑规定详尽,主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罪犯。依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记号都有不同; 因配役地区远近,刺的深浅也不一样。细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配役有有无附加刑的区别; 配役有军役、劳役; 配役有地理远近之别; 配役还有放还时间的差别。

配役刑两宋使用最多,南宋时被判此刑者一度竞多达十余万人。配役刑虽然改变了推行折杖法后

轻重失平的状况,但也带来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崇宁年间,蔡京建议仿《周官》推行“圈土”法,将应配人犯禁锢在“圈土”内。但由于经费或管理上的困难而旋行旋罢。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韵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3)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J 漫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史书说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E1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管置。

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管置刑分为:“羁管”(羁系而管束之); “编管”(“迭送他所,量力役作时限,无得晃钳”); “编置”(或称“安置”、“居住”,轻于编管,谓编籍而安置之)等。各刑又有地理远近(或为本州,或为邻州,或为远州)之分和年限多少之别。

一、概念题

1. 法经

【答案】法经是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成为秦汉及以后历朝立法的渊源。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魏相李怪所编纂的法典。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有6篇:《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 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简答题

2. 试述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

【答案】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包括:

(1)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

章太炎设计的“中华民国“的方案。

从宪法思想上看,章太炎的中华民国方案具有三个特点:

①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章太炎是反满仇满的大汉族主义情绪最为严重的一个。

②否定代议制。1908年10月,章太炎写了著名的《代议然否论》,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章太炎还认为,代议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

③主张直接民权。他认为代议制只是间接民权,总统制便于实行直接民权,真正做到主权在民。章太炎主张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教育独立,变成四权分立。辛亥革命前后,章太炎对四权作了修正,并增加了纠察权,主张建纠察院或都察院,这样,章太炎的五权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已基本相近。不管是四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章太炎这一思想的核心在于强调“主权在民”。他批判那种“国家为主体,人民为客体”的国家主义观点是“谬论无论”之说,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利主体。

(2)“损上益下”,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

章太炎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下层群众权益。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 ①“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

章太炎主张以五朝法律为主干,采撷它律,制定出“左以庇民,右以待国’夕,“抑强辅微”的良法。

②“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