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东北大学文法学院813土地管理综合之土地经济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经济地租
【答案】经济地租又称理论地租,是指土地总收益扣除总成本的剩余部分,即利用土地所得超过成本的纯收入。
2. 土地租赁权
【答案】土地租赁权是指承租人有占有租赁物而为使用收益之权能。
3. 土地使用权出租
【答案】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同地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4. 土地估价
【答案】土地估价是指土地估价师根据估价目的,遵守(公认和规定的)估价原则,运用(公认和规定的)估价方法,按照(公认和规定的)估价程序,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价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活动。
5. 土地使用权终止
【答案】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可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6. 生地
【答案】生地是指没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如荒地、农地。
二、简答题
7. 简述土地利用的基本经济原则。
【答案】土地利用的基本经济原则包括:
(1)先调查、评价、规划,后开发利用;
(2)扩大耕地面积与集约利用相结合;
(3)在农业优先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比例;
(4)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5)专业化利用与综合利用相结合。
8. 简述要在尽量减少占用农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在尽量减少占用农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搞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土地合理功能分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规模效益;
(2)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3)抓紧进行旧城区拆迁改造,充分利用城区闲置土地和利用率低下的土地;
(4)向城市土地空间发展,实行城市土地的立体利用。
9. 简述中国土地市场的特点。
【答案】中国土地市场的特点包括:
(1)垄断性;
(2)权利主导性;
(3)不完全性;
(4)地域性;
(5)土地供给弹性小。
10.房地产的权利包括哪邺?
【答案】房地产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一一权力具有完整性、不限期性;
(2)使用权一一占有、利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有一定期限;
(3)地役权一一对他人土地(他人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拥有的权力;
(4)抵押权一一债权人对相关债务的抵押品享有的权利;
(5)租赁权一一承租人对他人物品的占有权、利用权、收益权,没有处分权。
三、论述题
11.为什么说社会主义绝对地租是客观存在的。
【答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国现阶段绝对地租的存在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这种必然性,要从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来源和原因等方面加以分析和说明。
(1)从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和来源看。日前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大大低于工业,农业的资金有机构成也大大低于工业。
(2)从绝对地和形成的原因来看。中国现阶段仍然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并要求在经济卜加以实现。与克思在理论上对绝对地租的研究和阐述有一个发展过程。
(3)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看。中国仍然存在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分离,这是绝对地租形成的前提。绝对地租是土地使用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经济代价,它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反映的是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的经济关系。
12.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卜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③村民小组也不能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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