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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大学802法学专业基础课(C类题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之《国际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紧追权

【答案】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使的一项特殊权利,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其上述管辖海域内时开始,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中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沿海国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形下,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

2. 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

【答案】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任何一方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不具有可罚性,就不构成引渡的理由。当然,这不是说两国法律规定的罪名一定相同,只要两国法律规定的罪行之间实质相似即可。在此基础上,对所控诉的罪行要求惩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一规定,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司法主权平等关系,同时体现了引渡合作的法制原则。

3. 条约的正式确认

【答案】条约的正式确认即条约约文认证,是指是指谈判双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该作为这两个国际法主体间拟缔结的条约的约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规定:“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文本:①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或②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最后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草签、待核准的签署和签署具有相同的效果,均表示拟缔结条约的国家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但其表现形式或适用的情况存在差别。

4. 报复

【答案】报复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5. 造法性条约

【答案】条约的种类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区

别于契约性条约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性的、开放性的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6.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子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联系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②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得损抑,且仅有同等性质的原则力一可对其更改的原则。

③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④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导致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行为无效,甚至使有关行为构成国际犯罪。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区别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普遍意义,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 ②在内容上,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可能会有重叠,但大多数规则并非国际法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较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比后者更多。

7. 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是指为“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院裁判争端时,给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解释、说明、论证并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时,指导法院裁判争端的普遍原理或标准。

8. 外层空间法

【答案】外层空间法pouterspacelaw ),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外层空间法属于国际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特点表现为,它是空间国家与非空间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制定的,以现有的五项外空条约构成的空间法基本框架,具有前瞻性且规定大都比较原则,因此其实施需要国内法作为中介和补充。

9. 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

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10.东京审判

【答案】东京审判是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东京审判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二、简答题

11.联合国安理会的组成及性质。

【答案】(1)安理会的性质

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而且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它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

(2)安理会的组成

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常任理事国5个,包括中、法、苏(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其席位由俄罗斯联邦取代)、英、美,非常任理事国10个。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采取竞选方式,以2/3多数票选出,席位按地域公平分配:拉美国家2席,亚非国家5席,东欧国家1席,西欧和其他国家2席。任期2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但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个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有代表常驻会所。

安理会主席的职位由各理事国按照其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轮流担任,任期1个月。

12.试述对国际司法判例的认识。

【答案】(1)国际司法判例的含义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咨询意见,此外,也应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判例。国际判例可以作为习惯法的证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要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这种认证和确定,不仅为以后审理案件时所援引,而且也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所以,国际司法判例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2)国际司法判例的内容

①国际法院的判例

a. 国际法院的判例是狭义的国际判例,是《规约》中所指的最主要的司法判例。《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因此,“遵循判例”}staredecisis)原则不适用于国际法院的判例。这一规定和一般都将司法判例归于从属地位的观念反映出各国不愿赋予法院,特别是国际法院制定法律的功能。

b. 一般地说,国际司法判决虽然不直接表现为国际法,但是,却有助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定,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司法判决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也可以说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国际司法判例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习惯法形成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