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约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约定。2008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一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8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有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系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
业务清讫章用于以下业务()。 已办讫的本外币现金凭证。 已办讫的转账业务相关票据、记账凭证、客户回单。 办理现金、凭证调拨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
新员工操作机器设备前,应()。 让其独立操作。 进行培训与指导。 配备工具。
东晋在南京建都的年代是()。 公元前220年。 公元220年。 公元前317年。 公元3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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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述有关高处作业的行为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