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狄某用技术出资是违反法律的
B . 狄某私自出卖汽车配件的行为当然无效
C . 狄某私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当然无效
D . 狄某如果无法就分红方案同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就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
● 参考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B项错误。该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D项错误,此时应该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该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修车技术属于劳务,对普通合伙人来说是合法出资。A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