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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705法律综合知识课(含法理、民法、刑法)之刑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对刑罚消灭的定义的理解。

【答案】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刑罚的消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

②对犯罪人应当执行刑罚,即司法机关己经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而尚未执行但依法应当执行; ③犯罪人正在被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换言之,刑罚消灭即是一定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由于制刑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因此,刑罚消灭不可能导致制刑权的消灭,而只能导致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具体来讲,在对犯罪分子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的消灭; 在司法机关己经行使了求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的消灭; 在己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行刑权消灭。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可分为两类:

①法定原因。法律所规定的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实上能够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

②事实上的原因。某种特定事实的出现自然地导致刑罚的消灭。如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人死亡,使刑罚执行的对象不存在,自然导致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2. 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

【答案】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是:

(1)在防卫意图上,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的暴力侵害,这是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要件。

(2)在防卫范围上,犯罪”。

(3)在防卫时机上,

(4)在防卫对象上,

(5)在防卫结果上,防卫人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必须具有“紧迫性”特殊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的暴力侵害者本人。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并且“危及人身安全”。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 简述继续犯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答案】(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的特征

①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小法状态同时继续,而小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②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③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④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因为,持续性的行为是在一个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并且是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因而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4. 论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答案】(1)理论内容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2)理论来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自于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对“癖马案”的判决。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被告人是马夫,从1895年起受雇于经营马车出租业的雇主。在受雇期间,被告人驾驭双髻马车,而其中一匹马为绕疆之马,经常用尾巴绕疆绳,并用力压低疆绳。被告人与雇主对该马的缺点都清楚。1896年7月19日,被告人正驾驭之际,该马在某街头,突然用马尾巴绕堰绳并用力下压,被告人虽然想拉疆绳制御该马,但不奏效,马向前飞跑,致行人受伤。检察官对马夫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判法院宣告马夫无罪; 检察官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移至德国帝国法院。该法院驳回了检察官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此马,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

(3)评价

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有学者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刑法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我国刑法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应否将其直接引入我国刑法学中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5. 简述丁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答案】(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①正当防卫须有防卫意图。

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③正当防卫的起因须是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④正当防卫的时间须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己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⑤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符合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条件,但不符合防卫限度条件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以正当性为前提的失当行为。正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防卫是指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有限度条件,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则不需要限度条件。

6. 简述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

【答案】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包括: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①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

②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a. 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b. 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c. 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①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一般是有形的、可测量的。 ②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往往是无形的、不可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