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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 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6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A公司不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下列各项中,属于在判断是否控制时,应当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的有()。 ["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和设计","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 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某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确认减值前的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该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前期已因公允价值下降减少账面价值1500万元。考虑到股票市场持续低迷已超过9个月,甲公司判断该资产价值发生严重且非暂时性下跌。甲公司对该金融资产应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为()万元。 ["2800","1300","1500","700"] 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6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下列有关企业合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等","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应当遵循一体性原则"] 甲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购入华山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5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27.5元。2016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23.75元,甲公司预计该股票价格的下跌是暂时的。2017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22.5元,甲公司仍然预计该股票价格的下跌是暂时的。则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作的会计处理为()。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250万元","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125万元","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250万元","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125万元"] 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6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A公司不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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