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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州大学法学院61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死缓与缓刑的主要区别。

【答案】(1)死缓与缓刑的概念

①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②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死缓与缓刑的区别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两者虽然同是刑罚具体适用的制度,但是两者根本不同。主要区别为:

①适用对象不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适用十被处死刑。

②执行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而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③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可因所判刑种和刑期的不同而不同; 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定考验期限一律为2年。

④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就其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有区别,或者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是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 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是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者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

2. 简述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及其适用。

【答案】(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的概念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2)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的适用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酌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

①犯罪的手段。在犯罪手段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手段不同,直接体现着犯罪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它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

②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

③犯罪的对象。犯罪人选择不同的犯罪对象,表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在犯罪对象不是构成要件时,它也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

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这里所说的危害后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作为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定罪不起作用,但它直接表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而是重要的酌定情节。

⑤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犯罪动机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⑥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因此,从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出发,这一事实情况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也是体现其人身危险大小和改造难易程度的因素,从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出发,这一田素在量刑时也需予以考虑。

⑧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当有前科而又犯罪但不构成累犯或者特定再犯的情况下,前科应是酌定情节之一。因为有前科又犯罪,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难以改造,这就决定了前科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

3. 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

【答案】(1)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的概念

①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①二者所属的罪种不同

聚众斗殴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卞权利罪。

②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a.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b. 从主体上看,前者的主体为16周岁以上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包括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以及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c. 从客观方面看,聚众斗殴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策划下,三人以上纠集在一起,积极参与,实施斗殴行为。这是聚众斗殴在客观方面表现出的突出特点。故意伤害罪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组成形态、人员数量,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d. 从主观方面看,聚众斗殴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而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己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新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 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在对方一边。

③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聚众斗殴罪最高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而伤害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④如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答案】(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概念

①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①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贪污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②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公款,法定的例外情形下包括特定公物; 贪污罪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③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④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⑤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 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5. 简述强制狠交、侮辱妇女罪的概念与构成。

【答案】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

本罪的对象只限于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狠裹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刊法典同条第三款的狠裹儿童罪。己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耀裹、侮辱妇女的行为:

①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堵嘴等对妇女人身实行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抗拒的手段。

②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