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B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D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参考解析
洛迦诺协定涉及的是外观设计,布达佩斯条约涉及的是微生物保存,都与商标无关,CD排除。在巴黎公约中没有关于用于服务的驰名商标的规定,在TRIPs协定中才予以明确,A选择,B排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授予权利
1.已注册商标所有者应拥有阻止所有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在贸易中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使用有可能招致混淆的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在对相同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标志的情况下,应推定存在混淆之可能。上述权利不应妨碍任何现行的优先权,也不应影响各成员方以使用为条件获得注册权的可能性。
2.1967《巴黎公约》第6条副则经对细节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为知名商标时,各成员方应考虑到有关部分的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包括由于该商标的推行而在有关成员方得到的了解。3.1967《巴黎公约》第6条副则经对细节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条件是该商标与该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使用会表明该商品或服务与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联系,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为此种使用所破坏。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
(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运用。
(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期间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3)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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