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外国法制史(同等学力等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以德配天
【答案】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周公吸取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德”的思想,认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归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之“德”。“德”主要指“保民”。要求统治者注意人心向背,必须兼重人事,注意道德教化。
2. 《魏玛宪法》
【答案】《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而得名。习惯上称作两篇,第一篇规定联邦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篇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二、简答题
3. 试述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其意义。
【答案】(1)预备立宪的含义
“预备立宪”是指清朝政府在190f}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活动。
(2)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①预备立宪的背景
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宣布实施“变法”、实行“新政,,以后,国内外矛盾并没有因此而缓和。面对越来越强大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1905年,清朝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考察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五大臣密折所言立宪之“三大利,,,特别是第一利“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后等的顾虑。慈禧太后几经考虑,终于于1906年9月1日(清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②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a. 制定《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第一,《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制定、公布“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各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钦定宪法大纲》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地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以仿行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自己专制集权统治的本质。
第二,《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十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从总体上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就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
b. 设立“洛议局”和“资政院”
第一,“馅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1908年7月(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宪政编查馆草拟了《审议局章程》及《审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朝廷后公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审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
第二,“资政院”是清朝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于1910年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但是,资政院的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的形式令资政院停会,乃至解散。
(3)清末“预备立宪”的意义
①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为最后推翻清王朝准备了条件。武昌起义,各省独立。天下传檄而定,出现这样的大好形势,首先是由于革命派的长期斗争,造成了革命胜利的可能性,其次也是由于立宪派的小懈努力,为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②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一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③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4. 试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异同。
【答案】(1)《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①一者制定的背景不同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文艺复兴运动与宗教改革运动中所宣扬的个人解放对其制定有着深刻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开辟了现代民法典的先河,史称
“法国式”。《德国民法典》则是在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阶段,史称“德国式”。 ②二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主要渊源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立法。大体上,己婚妇女地位、夫妻财产制和某些继承规则依据习惯法; 所有权、债和嫁妆制度来源于罗马法; 公民身份、赠与、遗嘱、证据等吸收了王室法令; 成年时间、婚姻和抵押制度保留了革命时期的立法。而《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德国各邦均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为德国民法典的指定提供了重要基础,而德国民法典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更重要的是继承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的精神。 ③二者的体例安排不同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编纂采用了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法学阶梯》的体例,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由序编和二卷组成,共2281条。二卷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力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并且具有总论性质的第一编采纳了罗马法关于“人、物、诉讼”,实现了对私法基本制度的普遍适用性的高度概括。
④二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a.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即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得到了明确的表达。《德国民法典》是一部资本主义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民法典,反映了资本主义由分散的自由经济向大规模垄断经济发展的时期的法律特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b.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反映了革命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与折中。法典保持了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和1789年以来已经实现的许多变革,但放弃了革命高潮中采取的激进措施,甚至回到传统原则。《德国民法典》则是在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后,法典编撰和民法学说都非常成熟的背景下制定的,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c. 《法国民法典》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而《德国民法典》奉行的则是精英主义,因此,法典的语言晦涩难懂。
d. 《法国民法典》中没有法人的规定,而《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凡是以经济事业或非经济事业为目的的社团,都是法人”(第21条、22条)。
⑤二者在基本原则上的区别
《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近代民法四大基本原则:其一,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其二,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其三,契约自由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其四,过失责任原则。
而《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和“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关于民事合同,法典肯定“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的意思表示和条文的表述上有所发展。其二,法典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特别强调对容克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完整保护。其三,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法典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制度的残余。其四,关于民事责任,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