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899中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2. 竹刑
【答案】《竹刑》是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人编著的刑书。《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原文己佚。邓析造刑书是在子产铸刑鼎三十余年之后。邓析后来被郑国执政者所杀,但其竹刑却被国家采纳。《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和流传,它的出现是古代立法的一大进步。
3. 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4. 改法为律
【答案】“改法为律”是商鞍变法中的对法律形式进行改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商靴在秦孝公下令求贤时,便携带着李怪的《法经》,入秦见孝公,孝公任以为相,主持变法。他首先改“法”为“律”。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说:“商鞍改法为律,谓改李J 哩之六法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从云梦出土的秦法律令文书看,除个别法令外,大多数皆以“律”为名,也说明商鞍改法为律的事实。商鞍在秦变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
二、简答题
5. 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确立了哪些新的原则和制度?
【答案】清末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诉讼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建立了一系列近代司法原则和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司法独立原则得到确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首次通过明确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的职权与地位,明确了这一原则。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重申。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的皇帝总揽司法权及行政干涉司法的完全否定。
(2)区别民事、刑事诉讼。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对民事与刑事诉讼作了基本区分,从而结束了中央审判衙门以审判刑事案件为卞,地方审判衙门刑事民事诉讼不分的历史。《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还进一步确定了各级法院分设刑庭和民庭对刑事、民事案件进行分别审理的制度。(3)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立。
清末司法改革前的都察院,在职掌监察的同时,也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在大理院以下审判厅设各级检察厅,负责提起公诉并监督审判。《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与《法院编制法》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依据刑事诉讼律搜查处分,提起公诉,监察判决执行等权力,依据民事诉讼律,有为民事案件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物特定事宜之权。
(4)辩护制度得到确立。
清末司法改革之前,刑事案件以纠问式审判为主。没有辩护制度,理论上实行有罪推定。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了辩护制度,但该法未及颁行。1910年在《法院编制法》承认了律师和律师出庭辩护的制度,是中国律师制度的肇始。
6. 简述宋朝职官制度。
【答案】宋朝严格管理职官,无论任用调迁,还是考课奖惩,都有一定的制度与程序。宋朝职官制度具体包括:
(1)职官选用
科举取士是选官的主要途径。考试内容侧重诗赋、经义,但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选任方式按官阶品类分属于四选,即尚书左选、尚书右选、侍郎左选、侍郎右选。高级文武官员不参加常选,单独由中书省及枢密院选授。选任标准重视年资与考核结果。
(2)职官考课
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对地方州县官以“四善三最”的标准进行考核。四善是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烙勤非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为一任,并根据考课的治绩来定赏罚。
(3)职官监察
职官监察由御史台的三院(台院、殿院、察院)负责,其中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地方监察,主要靠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兼管,负责巡按州县。
三、论述题
7. 宋代的社会阶级结构有何变化?
【答案】宋代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贵族的世袭权利被大幅度削弱,魏晋以来的门阀士族退出了历史舞台,部曲、官户之类的贱民阶层也不复存在。宋代的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
宋代法律所确认的社会等级大致有以下几类。
(1)贵族
宋代皇室贵族制度沿袭唐代,但贵族的封爵不得世袭,贵族子孙由皇帝先授予名义上的官职,再视情形授予爵位。因此贵族已向官僚的性质靠近。非皇室贵族的封爵则己完全是一种荣誉性的
虚衔,不再有实际的封地或收入。
(2)官僚阶层
宋代的官僚分为九品十八级(九品各分正、从两级)。正式的官衔仅表示品位和傣禄的高低,实际所从事的职务称为“差遣”,此外还给文官加学士、直阁之类的“贴职”称号。朝廷有品级官员的家庭称为“官户”。包括品官的父、祖及其他共同生活者。宋代的官户在经济上、政治上享有许多优厚的待遇。
(3)平民阶层
①主户
主户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中的法定户名,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地主和自耕农。其中又有居住在乡村的乡村主户和居住在城镇的坊郭主户之别,他们承担国家的赋役,故又称“税户”。
②客户
客户也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中的法定户名,是相对于有生产资料的“主户”而言的。其也有居住在乡村的乡村客户和居住在城镇的坊郭客户之别。乡村客户的主体是无生产资料而租种他人田地的佃农。
③吏户
吏户是指宋各级统治机构的低级办事人员之家,其人员组成包括各级衙门的晋吏及乡村基层政权的头口。虽然他们的身份只是平民,地位不能与官户同日而语,但却高出广大乡村民户一头。
(4)贱民阶层
①奴裨
在宋代,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身份低贱的奴裨人数不是很多,与唐朝相比,数量大为减少。官府奴裨主要是因犯罪而充作奴裨的人。他们身上刺有侮辱性的标记,主要存在于北宋。南宋宁宗时已不实行因罪而充作奴裨之法。
②杂户
宋代杂户,其法律定义与唐代的杂户不同。在宋代,平民女子犯与三人以上通奸罪名的,“理为杂户”。杂户又称“女昌户”,是官妓专业户籍。北宋神宗时,监察御史来之邵雇用杂户女为家仆,结果遭弹幼,受到降官处分。
③人力和女使
宋代,由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已无唐代部曲、官户那样的法定贱民阶层,但仍大量存在如人力、女使那样有“主仆名分”的半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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