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617法学理论(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法理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时间效力
【答案】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①法的生效。公布是法的重要特征,也是生效的前提。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法的终止,是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这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示终止; 二是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该法实际上终止。③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2.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3. 原有权利
【答案】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原有权利又称第一性权利,是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4.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答案】法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法的意志性,法由人来制定,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
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5. 法律概念
【答案】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脱胎于
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②法律人的创设。
6. 立法
【答案】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二、简答题
7. 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具有方向引导、思想启蒙、理论指引的功能。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具有独特的意义。
(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法律观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是法学家们建立其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不同法学流派的根本区别之所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深刻地揭示法的本质、价值、作用和历史发展规律,为我们认识和思考法律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当代中国的法理学担负着正确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导学生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时代精神,分清法律观上理论是非的重要任务。
(2)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法学专业学生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条件。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认真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理论素质,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基本方法和技能是相当重要的。这是因为法律人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 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这也是因为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
8. 法律关系是如何分类的?
【答案】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分类:
(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部门小同)
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依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包括: a. 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包括:
a. 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
①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②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9. 如何处理中国法治进程中法律本土化与法律全球化的关系?
【答案】(1)法律本土化
本土化是指对外来法律制度的再创造,即把外来的法制与本国的经验和现实接轨,并为它提供相应的社会基础。法律本土化也是对本国固有传统和经验的再创造,即从文化传承的角度发现各种价值、制度资源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及转换。
(2)法律全球化
在法的本土化发展中,法律仍然清晰地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时代精神、对民族利益的追求和该民族生活的意义。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影响。
全球化对我国的发展也是利弊同在,其利在于敦促我国法律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 其弊在于法制的盲目接轨可能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安全,损害国家的主权和民族自主而不能够有效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法律可能沦为推行新的文化、经济殖民的工具。
(3)科学处理两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