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素朴的诗和感伤的诗》的作者是() 康德。 黑格尔。 席勒。 尼采。
苏某出国访问前将自己的一台纯平大彩电委托给刘某保管,后电视被刘某的邻居朱某借用,不慎损坏。苏某回国后起诉刘某,要求赔偿损失。朱某在本案中是()。 共同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共同原告。
在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推选或者商定不出代表的当事人()。 应当亲自与诉讼代表人一同参加诉讼。 由法院为其指定诉讼代表人。 可以亲自参加诉讼。 另行起诉。
简述引渡的形态。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后来乙公司把从甲公司买到的一批化工产品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化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下列关于能否将甲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提供的化工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应当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该批化工产品是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 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时,乙公司以认可该批化工产品的质量的,则甲公司不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甲与乙共同承包的果园遭到丙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后,给果园造成损失约13万元。甲与乙以丙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工厂赔偿13万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下列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