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 技术工作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设备维修人员。 设备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2005-7-1 。 2004-7-1 。 2005-9-1 。 2006-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发证部门。 用人单位。 发证部门或用人单位。 发证部门和用人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专业资格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证》。 《特种设备上岗人员证》。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3个月前。 3个月后。 2个月前。 2个月后。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