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董清叫外卖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王硕不得拒绝支付价金
B . 高明手指划破,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 . 王硕就水晶灯破损,仅能请求乐购或者啤酒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
D . 王硕就水晶灯破损,可以请求乐购或者啤酒生产商承担无过错责任
● 参考解析
董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相对人绝味鸭脖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不成立表见代理,若王硕拒绝支付价款,则叫外卖的行为应当由董清负责,由其支付价金,故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但是《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并未区分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害,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高明手指划破,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仍应为普通诉讼时效2年,故B项错误。王硕水晶灯破损是乐购加害给付的结果,因此,王硕也可基于买卖合同请求乐购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商也可以向销售商请求赔偿。就外部关系而言,乐购和啤酒生产商都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表现为外部连带,就内部关系而言,乐购则为过错责任,啤酒生产商则为无过错责任,此外,若王硕请求乐购承担违约责任,该责任亦为无过错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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