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815专业基础之刑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下具实施犯罪,以实现其追求的犯罪目的。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 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巳。
②客观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
③犯罪形态不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
④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3. 立功
【答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
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4. 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5. 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
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各的核心因素。
6. 贷款诈骗罪
【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7. 共同正犯
【答案】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8.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它决定着案件调查研究的范围,即决定着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应搜集、研究哪些证据,应舍弃哪些事实材料而不作为证据。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
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征:①与案件有关,②具有证明的必要性。
9. 打击错误
【答案】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根据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打击错误的构成要件为,
①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
10.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案】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简答题
11.简述询私枉法罪。
【答案】(1)询私枉法罪的概念
询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拘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询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①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
a. 两种起因:一是询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 二是拘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
b. 三种行为: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二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故意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此罪判彼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
③本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实践,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刑法条文两处规定了“明知”、两处规定了“故意”,旨在明确将过失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