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851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累犯
【答案】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 特殊防卫
【答案】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做出的。
3.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答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二、简答题
4. 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
【答案】(1)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的概念
①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①二者所属的罪种不同
聚众斗殴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卞权利罪。
②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a.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b. 从主体上看,前者的主体为16周岁以上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包括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以及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c. 从客观方面看,聚众斗殴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策划下,三人以上纠集在一起,积极参与,实施斗殴行为。这是聚众斗殴在客观方面表现出的突出特点。故意伤害罪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组成形态、人员数量,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d. 从主观方面看,聚众斗殴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而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己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新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 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在对方一边。
③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聚众斗殴罪最高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而伤害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④如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 简述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
【答案】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包括: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①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
②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a. 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b. 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c. 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①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一般是有形的、可测量的。 ②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往往是无形的、不可测量的。
(3)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为标准,可分为直接
结果与间接结果
①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②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6.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必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案】《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必各条件有: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财产没收以后的所负的债务不在此列。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不包括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等。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来偿还。
(4)必须是在没收的财产数额内偿还。如果债务数额超过没收财产的数额,超过部分不予偿还。若同时有几起正当的债务,法院应根据提出请求的先后予以偿还。如果数个债权人同时提出请求,没收的财产又不足以偿还的,一般按比例分别予以偿还,有特殊困难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5)必须经债权人请求。债权人提出请求的期限原则上应以债权人得知债务人的财产被没收之日起,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一年的期限为限。
三、案例分析题
7. 行为人张某以杀人的故意在李某的茶杯中投放毒药,李某不知情而喝了有毒的该茶杯中的水,遂中毒倒地挣扎并哀求张某送其到医院救治。张某看到李某中毒倒地后痛苦挣扎的情状,顿生恻隐之心,于是开车送李某去医院救治。途中,由于张某心慌意乱,驾驶过失,汽车撞到一水泥立柱上,导致李某当场死亡。后案发。
问:
(1)如果张某投放的毒药是致命的,无法救治的,则本案应如何认定?
(2)如果张某投放的毒药是非致命的,可以救治的,则本案应如何认定?
【答案】(1)①李某喝下毒药后是必死无疑的,而后来的交通事故是由于张某心慌意乱,驾驶过失而导致的,因此对张某只以故意杀人既遂一罪定罪处罚即可,后来的交通事故只是导致故意杀人结果提前发生而己,并且张某驾驶行为并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侵犯公共交通安全,因此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此种情况下张某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②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遂的构成要件齐备说,是较为人们所接受的通行观点。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认定既遂的唯一标准。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某种犯罪的全部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