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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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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 2

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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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四).. 21

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五).. 26

一、名词解释

1. 读职罪

【答案】读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读职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本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的读职行为,即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本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 危险犯

【答案】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都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 量刑

【答案】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己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

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

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4. 询私枉法罪

【答案】拘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拘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

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④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5. 犯罪对象

【答案】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

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6. 立功

【答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

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简答题

7. 举例简述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答案】(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4)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①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如主人将客人前来做客的人遗忘在室内的贵重物据为己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如将商店的贵重商品秘密地藏匿,在不付款的情况下据为己有。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

②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财物,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非公开的,前者如保管人被合法地要求返还,但声称不再归还从而据为己有,后者如饭店隐匿客人遗落座位上的贵重物品,企图非法占有而对客人谎称未见到。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方式只能是行为人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所知的秘密方式。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方式是公开的。

③占有财物的时间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己经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且占有该财物的行为系合法的,如保管人是合法地占有他人寄存物,后见财起意拒绝归还。盗窃罪

中的财物只能是在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之后才得以占有,如偷偷将将其他乘客包内的贵重物品转移至自己占有。诈骗罪的行为人也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占有他人财物,如谎称交易发生欺骗他人将大额款项汇往自己账户。

8. 大赦与特赦有何不同?

【答案】大赦一般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赦免对象不同

大赦的对象不特定; 特赦只限于特定的犯罪分子。大赦适用对象广,一般不公布被赦免人名单; 特赦适用对象可能是多人,也可能只有一人,一般要公布被赦免人的姓名。

(2)赦免效力不同

大赦既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追究,大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而特赦只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刑,不消灭罪,特赦后再犯罪的,若符合累犯条件,仍可构成累犯。

(3)赦免程序不同

大赦通常要经过立法程序,制定成法律; 特赦一般无须经过这样严格的程序,往往是经一定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有特赦权的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政府首脑决定即可实行。

9. 简述共同犯罪的主体。

【答案】《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一个人单独犯罪,不发生共同犯罪问题。

(2)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一个精神健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由于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或者帮助一个幼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教唆者或帮助者作为实行犯罪处理,被教唆者或被帮助者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在西方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也就是间接实行犯。我国刑法理论上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却存在着这种犯罪现象。

(3)单位犯罪问题。

由于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而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故意走私,即构成单位走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某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即构成单位与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