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①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④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的罚款。 ②③④。 ①②。 ①②③④。 ①②③。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①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④发生重大事故,处四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②③④。 ①②。 ①②③④。 ①②③。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①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②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④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②③④。 ①②。 ①②③④。 ①③④。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①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③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①③④。 ①②③④。 ①②③。 ②③④。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①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②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②③④。 ①②③④。 ①③④。 ①②③。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①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②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③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④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