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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
B . 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
C . 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
D . 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付的5000元价款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只能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矿藏、水流、海域。 野生动植物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 土地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有关国家所有权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享有收益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享有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享有收益的权利。 国家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 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乙补偿某甲料钱、工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 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 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给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以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五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乙听得此事,诱甲7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的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甲。 乙。 丙。 乙丙共有。 ]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涉及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的问题。马某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的提货单记载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故A选项错误。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善意为必要,马某取得提货单仅支付较低价格,不是从权利人手中取得,也未询问转让人的身份,难谓对交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B选项错误。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赔偿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且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马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至于马某支付的5000元价款应由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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