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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653法学基础(法理学75分、宪法学75分)之法理学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但是法作出的评价却有着与其他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2. 实体法

【答案】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 原有权利

【答案】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原有权利又称第一性权利,是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4. 行政法规与行政法

【答案】(1)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调整范围广,数量多,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那部分规范是行政法的渊源。

(4)行政法规是法的渊源范畴,行政法是部门法范畴。

5. 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

【答案】(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

推理。所以,辩证推理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在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辩证推理。正因为辩证推理依据的往往是实质的而非形式的理由,所以,又称实质推理。

(3)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是法律推理的重要内容,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形式推理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则内容的相对确定,而且依赖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和协调。所以,当法律规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就如何对待同一事实存在认识上的冲突时,形式推理几乎是无能为力的,而辩证推理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把司法活动作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有助于解决形式推理所不能解决的冲突; 同时由于辩证推理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它会演变为法官的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而形式推理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有限性也是弥补了辩证推理的不足。

6. 法的规范性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7. 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答案】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是指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法系。理论界普遍接受的是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8. 实质正义

【答案】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二、简答题

9. 简述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答案】(1)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①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

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_者的本质区别。

②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大得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 而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则不含有这些内容。

③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国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 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不同国家的法学体系可能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④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可能出现多个不同的法学体系,因为其毕竟属于思想认识范畴。

(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二者的联系

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中的实体法学(也称应用法学)内容,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如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学体系也相应地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

②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出现和扩充,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比如,行政法的产生和出现便促成了行政法学的产生; 行政诉讼法的产生促成了行政诉讼法学的出现,等等。

③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学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 其二,法学中关于“法律体系”的学术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因为法律体系也是人类认识的结果,渗透着浓厚的主观内容),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

10.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为什么说在法的价值整合中“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特别重要?

【答案】(1)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

①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人类的生活需求是多方面的,因此,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多元的,而社会实现这些目标的资源和机会却是有限的。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所有特定场合,其背后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稀缺的资源和机会不足以支持所有价值目标同时得到实现。

②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社会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只是使不同种类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成为必然; 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会导致两种形式的价值冲突。一方面,由于人们的价值偏好不同,由此会导致不同种类法的价值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利益分化的作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完全可能在同一种利益之上发生竞争。

③除了以上两点基本原因之外,社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引起法的价值的冲突。

(2)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在法的价值整合中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而不是绕开法律去实现公平正义,去促进自由和秩序,因此,确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