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18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辨析题
1. 判断:法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虽然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
2. 判断: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六机关《规定》、最高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但是说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错误的。
3. 判断: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数名被告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但没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答案】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是所谓“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由此可见,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即使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简答题
4. 简述我国的公诉审查制度。
【答案】(1)公诉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公诉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尽管公诉的提起未必会导致对被告人作实体上的处理,但作为刑事审判的一个必经的程序,公诉审查程序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不但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乃至人身安危,也关系到整个审判程序是否具备最基本的公正性和经济性。
(2)公诉审查制度的缺陷
①现行的公诉审查程序难以有效防止“不当追诉”的发生。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一般认为,只要检查机关的起诉书内容完备,附带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的要求,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有罪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的罪行能否得到证明,法院均可弃之不问。这使得检察机关的起诉事实上具有了直接导致审判的效力。而且,即使检察机关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也无权将案件驳回。即使起诉需要移送的材料不充足,法院也只能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材料,而不能拒绝开庭审判。因此,事实上排除了司法权对公诉权的程序制约,这不仅降低了司法权的地位,也降低了诉讼程序防止不当起诉,及时终结错误追诉,保护被追诉人权利的能力。
②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会导致法官产生审前预断。
在我国,现行程序性的公诉审查使法官在开庭前阅卷的范围可能会得到缩小,一定程度卜确实有利于防止法官产生庭前预断。但法官与检察官同属司法战线,双方具有一种先天的信赖感,法官往往偏重对公诉方意见的采纳,极易产生不利于被告方的预断,被告人事实上就被剥夺了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③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完全排除了控辩双方的有效参与,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至于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审查,没有明确。实践中,我国的公诉审查只是一种单方面的接触,法官所接触的一般是控方证据,并且大多是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证据。不仅容易预先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也使法官失去了中立性,从而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④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的功能过于单一,不利于保障正式庭审的顺利进行。
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案件在正式开庭审判前,通常要经过一个具有案件分流功能和旨在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预备性审查和准备阶段。与之相比,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功能显得过于单一,各级法院所关注的只是检察院的起诉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忽视了庭前准备必须具有的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的功能、证据排除功能和特殊证据的提前通知和检验功能。这直接影响着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3)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②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③不符合最高法《解释》第180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④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⑤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⑦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5. 刑事程序法律事实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刑事诉讼法除了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外,还要求证明涉及刑事程序的相关事实,因为程序法事实关系到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关系到实体法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问题,而且最终关系到裁判是否正确的问题。刑事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刑事诉讼法对采取每种强制措施的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定的条件而适用了强制措施,必然会引起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2)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凡与本案具有亲戚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或由有关机关、领导决定他们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于是否符合法定的回避条件,需要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这就是程序法事实。
(3)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
(4)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事实。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例如,在管辖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像贪污、收受贿赂案件应当属检察机关受理,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院未经告诉而受理的等,这些都是需要程序法查明的。
6. 试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1)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具备充分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起诉法定主义又称为起诉合法主义。起诉法定主义排除公诉机关对起诉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