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诬告陷害罪
【答案】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日的。
2. 共同犯罪
【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 减刑
【答案】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4. 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阶段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溯及力的现行制度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5. 强迫交易罪
【答案】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
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低价买进或者高价卖出的行为,强迫服务。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不与服务提供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低价提供服务或者在不与他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接受高价服务。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6. 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7. 时效延长
【答案】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8. 犯罪客体
【答案】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犯罪的作为。
【答案】(1)危害行为与作为
①危害行为,是指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在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犯罪的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
②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又称积极的行为,或犯罪的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形。
(2)犯罪的作为的内涵
①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必须具备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
②作为必须是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法律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作为的根本特征。
③作为必须表现为积极行为(身体举动)。凡是只能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消极行为(身体静止)就不能构成。
④作为一般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个别孤立的动作和活动环节。比如说,用枪杀人这种作为,往往包括举起手枪、对准目标、手握枪机、扣动扳机等一系列动作,而不可能是单一的、孤立的动作。
(3)作为的实施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具体来说,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有: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职务的作为。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作为除了犯罪行为人本人亲手实施的积极活动外,还应该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如借助风势、水势)、借助动物(如借助狗、蛇等)、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如借助儿童、精神病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此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10.询私杜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答案】(1)拘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
①询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②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拘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诬告陷害罪是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与本罪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存在着关键的区别:
①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而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②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权实施的询私枉法,拘情枉法行为; 而诬告陷害罪中,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权的问题。
③两罪的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1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中定罪量刑的意义。
【答案】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