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因兼并而绝对消灭
B . 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因兼并而绝对消灭50万
C . 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先为清偿
D . 丁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负责清偿
● 参考解析
甲公司兼并乙公司,且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150万元债券,从而150万元的债权债务都归甲公司,本应发生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但甲公司在2004年9月20日,以该债券为丙公司、丁公司买卖合同质押,使这150万元的债券直接涉及到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因此,只有50万元债券因混同而消灭,余下的100万元债券直接涉及到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不因混同而消灭。
丁公司在2005年3月10日,本应找乙公司主张清偿,但乙公司已被甲公司兼并,则乙公司原有权利与义务都归甲公司。因此,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代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