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如果对分配不是作浅薄的理解,那么,它首先表现为生产条件的分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也就自然确定了”。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社会成员“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因此,在个人间进行分配的只能是生活消费品,分配的原则只能是按劳分配。 以上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对消费品分配关系及其分配方式的确定,是人们所熟知的,也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所一再强调并冀图努力并于以坚持的。可是,由于我们忽视、甚至完全忘记了生产经济形态对分配方式的规定和影响,特别是对分配原则的具体化过程,即分配运行机制的制约,到头来按劳分配在实践中往往不是无法操作,继而变成了可以任意堵捏的“蛋糕”,就是被改造成了一具“绣花枕头”,——坚持了非社会主义的东西。譬如,在改革前的产品经济体制中,指导纵横向分配关系的“大、中、小”尺度(即国家得大头,集体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和在横向分配关系上所体现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等就是极好的说明。 从性质上确认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在理论上是以大突破。同时,由此促进了广大的经济理论工作者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商品经济的角度探讨按劳分配。即承认和注重生产经济形态对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制约和影响。 撇开按劳分配和商品经济互不相容的观点不谈,单就相容论来说,到目前为止,理论界争鸣的现状是,从共同的一点出发,在两个极不相同的方向上各标其帜:都主张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分歧在于按劳分配在何种性质的市场上实现。一种看法是“劳动力商品”论或“劳动力市场”论,即主张按劳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等于劳动力价值分配。另一种观点则是“产品市场”论,即认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是按企业劳动集体在产品市场上实现的劳动(简称“实现劳”)分配。 在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上,笔者是相容论者;在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上,又是市场论者。但是,笔者既不与“劳动力市场”论相苟同,又不赞成“产品市场”论,而是主张“劳动商品”论或“劳动市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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