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只需要考虑其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B . 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其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以认为这种用途具备创造性
C . 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进行判断
D . 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不一定具备创造性
● 参考解析
判断创造性的时候,除了考虑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外,还需要考虑技术效果,A错误。新化学产品的用途如果不能从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则该用途具有创造性,B正确。有新颖性的发明技术方案才可能具有创造性,C正确。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
有创造性,那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D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2节:显著的进步的判断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2节: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1)新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2)已知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节: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3.3节: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但是,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则可不作进一步的检索。
当检索的结果显示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一般不需要再对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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