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708法学综合二(法理学基础、宪法、刑法)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种类。
【答案】(1)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的内涵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其具有以下特点:
①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必须以授权规定为依据,只能在法律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超越授权范围。
②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的内容为具体法律所授,其范围通常是具体的、有限的。
③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组织,它们只在行使法律所授权的执法时,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并以自己名义进行执法,由其本身就行使执法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种类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如律师协会、体育协会、红十字组织等的执法。
②企事业组织的执法。如物资公司、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煤气公司等企业的执法; 事业组织的执法,如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
③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执法。
2. 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答案】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包括:
(1)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3)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3. 法产生的标志。
【答案】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一一法庭、警察、监狱来解决纠纷。法的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
(1)国家的产生
国家的产生彻底改变了社会规范的特征。在原始社会中,社会规范即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凭借氏族成员内心信念自幼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其作用的范围限于本氏族。而现在社会规范中的法律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适用范围则依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
(2)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氏族习惯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的行为标准。依习惯而行使,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却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法对行为的调控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这意味着:法律规范一方面要对各种行为加以区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和什么行为必须做; 另一方面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没有这种区分,法就不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控职能。
(3)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消费、婚姻的纠纷或争执,一般情况下,是氏族成员即当事人自己自行解决。当法出现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冲突,都通过诉讼来解决,由此出现了行使审判权的特定机构。当上述三个标志完全具各之时,法的产生过程才最终完成。
4.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关系如何?
【答案】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1)二者的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只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2)二者的体系不同: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3)二者的着重点不同: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除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
(4)二者的相互关系: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5. 简述法的对象效力的折衷原则。
【答案】(1)折衷原则的内容
折衷原则是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三者相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①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
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
③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2)中国适用折衷原则的做法
折衷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 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 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②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
a. 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 b.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6. 对于马克思“无论是政治的还是市民的立法,都是对于经济关系的反映”的理解。
【答案】马克思的这句话表达了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1)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具体体现在:
①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②法的本质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以及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属于什么性质、表现为什么形态,它的法也必然如此。
③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④法的未来即法的历史命运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社会经济基础不再具有阶级性质的时候,具有阶级性质和国家性质的法将演变为反映社会意志的公共生活规则。
(2)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这一命题的内涵
这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的。除了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外,对法的性质、内容、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