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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国际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大陆架

【答案】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以最外各点每一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或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点为准划定界线。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 领海基线

【答案】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是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在早期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这种基线称为正常基线或自然基线。1935年,挪威采用将其海岸外各岛礁上的48个点用直线连接的办法来划定其领海基线,这一基线称为直线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并指出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以确定基线。

3. 国家边界

【答案】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和底土,边界具体来说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即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4. 造法性条约

【答案】条约的种类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区别于契约性条约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性的、开放性的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5. IMF

【答案】IMF 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其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促使国际贸易的扩一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

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

6. 防空识别区

【答案】防空识别区是指延伸至领空水平范围之外的海域上空。建立防空识别区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但它不是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领空主权向外延伸。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1950年和1951年,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建立防空识别区。凡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近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这类区域。

7. 领空自保权

【答案】领空自保权是指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领空自保权是一国领空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全性和排他性,而且具有无条件性。

8. 二元论

【答案】二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它们各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的调整对象。这种学说从19世纪末以后在中欧得到充分的发展。代表人物是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和奥本海。

二、简答题

9.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有哪些规定?

【答案】保留并不为一般国际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禁止,但也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反对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将保留定义为一种“单方面声明”; 实际上没有涉及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及其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其效力问题具有契约性质而非单方面决定的。

(1)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主要规定以下几项规则:

①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②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④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a.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

该条约对这些国家都己生效为条件;

b.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并不排除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c. 一国表不其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保留,就已成为有效。

⑤除条约另有不同规定外,如果一国直到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之日,并未对该保留提出异议,该保留就被认为已经为该国所接受,在这两个日期中,以较后一个日期为准。

(2)保留的法律效果

①对保留国而言,在其与另一当事国的关系上,按照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②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在其与保留国的关系上,按照相同的范围,修改这些规定。

③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并不修改该条约的规定。

(3)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第3项规定,如果反对一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4)接受与反对保留的程序

①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需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均应通知有关当事国,撤回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撤回的通知时起发生效力。

②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③如保留是在签署待批准的条约时提出的,保留国应在批准条约时确认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应视为在确认之日提出:明示接受保留或反对保留是在确认保留前提出的,其本身无须经过确认。

10.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

【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

(1)国家责任规则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责任也称“国际赔偿”,其研究范围主要局限于对外国人及其财产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与外交保护问题交织在一起。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第一届会议上选定了一系列国际法议题作为编纂的题目,国家责任则是其中之一。1953年联大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委员会开始对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原则的编纂工作。

(2)1963年国际法委员会就该议题的研究方向确定了三项原则,即:

①优先编纂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

②同时考虑某些领域的国际实践,包括有关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方面的实践;

③兼顾与国家责任有关的其他国际法力一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