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商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事合伙与无限公司
【答案】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商事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言之,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其与商事合伙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商事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2. 破产抵销权
【答案】破产抵销权系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系民法上债的抵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运用。破产抵销权的设立是有依据的,包括: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互享的债权于破产宣告时均未受偿,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因其性质转化为破产债权而可能仅获比例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如果不允许两者抵销,清偿和分配的结果必然对一力一过重而对另一方过轻,形成对破产债权人过苛的结局。
②债权人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前,因有抵销的事实原因存在,可能有恃无恐而怠于对破产人所欠债务实施追索,这样做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相反却给债务人带来较多的期限利益。
③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在于保证公正分配的前提下突出程序的经济、效益和速率,允许抵销无疑能起到程序迅速之效。
3.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5. 市场中介组织
【答案】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
6. 别除权
【答案】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破产别除权的特征:①破产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②破产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③破产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之前; ④破产别除权的行使通常会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
7.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8. 票据的文义性
【答案】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
二、简答题
9. 破产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犯罪的种类主要包括:
(1)诈欺破产罪
诈欺破产罪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欺诈性犯罪行为。
(2)过怠破产罪
过怠破产罪,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虽然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但客观上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的犯罪。
(3)第三人诈欺破产罪
第三人诈欺破产罪,是指第三人为自己或为他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利益,假冒破产债权人行使虚假权利,或者藏匿破产财产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4)破产贿赂罪
破产贿赂罪包括破产行贿罪和破产受贿罪。
①破产行贿罪,指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利害关系人为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而向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破产监督人等或其代理人提供、交付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
②破产受贿罪,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监督人等或其代理人利用其职权或表决机会收受、索取贿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
(5)破产义务违反罪
破产义务违反罪在日本、德国破产法中仅指违反说明义务罪,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包括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违反罪和说明义务违反罪两种犯罪。
①说明义务违反罪,是指破产人及其他知情关系人,对于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的询问无故不作答复或说明,甚至作虚伪陈述,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犯罪。
②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违反罪,是指破产人及其他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义务,不按要求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人债务人清册以及其他全部有关破产财产的簿记文件,造成破产管理人不能管理财产或者致使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犯罪行为。
10.简述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及对象的范围。
【答案】(1)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
①放任设立原则
在奉行这一原则时期,政府对商主体不规定任何条件和形式要求,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予任何干涉和限制。这一原则流行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商业兴盛时期。这一制度完全否定政府对商事登记管理之必要性,由此产生诸多弊端,现已基本不被采用。
②特许原则
奉行这一原则时,商主体之设立和存续需经国家专门立法和君主或国王特别许可。早期欧洲国家公司设立较多奉行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对商主体设立采取遏制、禁止态度,干涉限制颇多,不利于商事交易的发展,目前已基本不被采用。
③核准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商主体设立和存续,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经行政机关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自由裁量决定。这一原则用行政特许权替代君主特许权,但对商主体的限制不如特许原则严格。
④准则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法律预先设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就可以获得商主体资格,无需取得行政机关的核准。这一原则的弊端是,如果法律对商主体设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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