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中标人不能对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概括转让
B . 中标无效的,原中标人与招标人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当然无效
C . 施工总承包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可以转让,并只需通知发包人即可
D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得指定分包
E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就订立合同进行谈判
● 参考解析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9条也规定了,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P163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30天内签订建设工程书面中标合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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