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侨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强迫交易罪
【答案】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低价买进或者高价卖出的行为,强迫服务。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不与服务提供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低价提供服务或者在不与他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接受高价服务。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2.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答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
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 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 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④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诈骗罪只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招摇撞骗罪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包括财物,但不限于财物。
3. 任意的共同犯罪
【答案】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
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4. 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答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设立公司的出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②行为人实施了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
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必须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之一。
6.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答案】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7. 立功
【答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
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8. 防卫过当
【答案】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简答题
9. 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对此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a. 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期间”不是仅指正在行驶或者飞行过程中,而是包括己交付使用,随时准备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
b. 破坏的结果,必须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破坏的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①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即以破坏行为产生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要件,因此,只要已实施完毕的破坏行为显示这种危险就是既遂。如果行为人正要实施破坏或者刚开始动手,但破坏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就被制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②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放火罪、爆炸罪以各种公私财物为破坏对象,而交通工具也属于公私财物,前者可以包容后者。因此,用放火或爆炸的危险手法破坏交通工具的一个行为,就同时触犯放火罪或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两个罪名,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关系,应该适用特别法,即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