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能源市场供给观
【答案】能源市场供给观,是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2. 避免重复征税的抵免法
【答案】抵免法,又称税收抵免,是指对于本国居民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在抵免法适用的主体上,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前者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纳税人的税收抵免; 后者主要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在准予扣税的数额上,可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3. 金融期货交易
【答案】金融期货交易,指以金融产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目前己开发出来的金融期货品种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期货交易又具有与商品期货交易不同的特点:①交易对象不是物质产品,而是金融商品; ②交易量大、交易标的物种类繁多; ③小仅采用有形市场的形式(即通常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而且实行一套有效的押金制度,故交易比较安全可靠。
4.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答案】经济法的法域属性是指经济法应当纳入何种法域,公法还是私法,甚至是第三法域。经济法律规范是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关于经济法法域属性也存在着争议。有主张“公法”,有主张“社会法”,还有卞张不同于“社会法”的第三法域。
5. 反补贴
【答案】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对不公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手段。
6. 国家计划
【答案】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
针和目标,以及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 它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计划的职能主要是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7. 房地产开发
【答案】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该法律定义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①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前提条件;
②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两种。
8. 外资企业
【答案】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州习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类型。
二、简答题
9. 证券法及其适用范围。
【答案】(1)证券法的含义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经修订的《证券法》分12章,共240条,对证券法的原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2)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证券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我国己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规范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以及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经修订的《证券法》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权证、股指期货期权等证券衍生品种也纳入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的制定,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大作用。
10.行政处罚管辖的基本内容。
【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11.简述我国证券法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答案】(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也被称为操纵证券价格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市场操纵是一种扭曲证券价格机制,破坏证券市场自由竞争关系,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各国无一例外地被视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施以严厉监管。
(2)我国对市场操纵行为一向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都曾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证券法》在总结己往法律规定经验基础上,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类型及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来说,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给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简述《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发行的界定以及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的规定。
【答案】(1)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证券法上的证券发行是指合格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