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若主管李某杀人案的县人民检察院或者县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那么李某可以参加投票
B . 丁某可以参加投票
C . 杨某是羁押的罪犯,不可以参加投票
D . 谢某不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妻子廖某代为投票
● 参考解析
A本题考点是特殊公民的选举权问题。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限制或剥夺。
因此丁某因不满18周岁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B项错误。
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李某是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但检察院或法院并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所以李某仍然可以参加投票,故A项入选。
同样,杨某虽在服刑,但他并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仍然可以参加选举,故c项不能入选。
谢某虽然正在受拘留处罚,但其选举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具有选民资格,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所以谢某可委托廖某代为投票,故D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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