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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综合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法理学部分)2002考研试题

  摘要

西南财经大学2002年研究生考试

综合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法理学部分)

考试时间:2002年1月27日下午,考试科目代码:410

适用专业:经济法、民法 适用方向:各方向

注意: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卷上,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民事诉讼法部分

一、概念比较(14分)

1、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3分)

2、反诉与反驳(4分)

3、移送管辖与移转管辖(4分)

4、实体适格的当事人与程序适格的当事人(3分)

二、简答题(16分)

1、简述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4分)

2、简述自由心证主义的内容(4分)

3、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意义及申请条件(4分)

4、简述再审程序发动的三个途径(4分)

三、案例分析(5分)

某公司向农民出售水稻种子时,慌称某种水稻产量高,抗病能力强,一农民购买该水稻种后颗粒无收。该农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购买稻种的费用、购买化肥的费用以及雇请帮工的费用等共计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农民所诉属实,判决该公司赔偿农民2万元。某经济学家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平,因为农民的损失可能不止2万元,比如,农民如果投资2万元种另外的水稻,还可以获利2000元,所以,法院判决赔偿2万元,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

问:该经济学家对法院判决的指责正确吗?试以民事诉讼法学一般原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