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
()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 支配权。 形成权。 抗辩权。 请求权。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即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形式变更。
公民甲从兴华商场买了一瓶红星肉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后中毒住院,花去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经查,该批罐头由兴华商场委托湖月运输公司运回,该运输公司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有一定程度的变质。运回后兴华商场交由天天储存公司储存,天天公司也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进一步变质。公民甲应向()请求赔偿。 兴华商场或湖月公司。 兴华商场或天天公司。 兴华商场或红星肉厂。 天天公司或湖月公司。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建筑材料运输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是指()。 运送行为。 建筑材料。 劳动结果。 运输工具。
()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