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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扬州大学法学院0407民法、刑法学之刑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违法性认识

【答案】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台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2. 任意的共同犯罪

【答案】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 罚金与没收财产

【答案】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两者的区别包括:

①适用方法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②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 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分期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4. 牵连犯

【答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5. (刑法)法条竞合

【答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基于一

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6. 危害国防利益罪

【答案】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且一般都是非军人。

7. 从犯

【答案】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 量刑

【答案】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己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

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

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二、简答题

9. 简述危害结果的定义及特征。

【答案】(1)危害结果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①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②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危害结果的特征

①危害结果的客观性。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相对于哲学范畴的结果,属于特殊结果,但它必然具有结果的一切特征,因而危害结果也只能是一种事实,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

②危害结果的因果性。并非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危害结果,只有危害行为引起的事实,才可以成为危害结果。

③危害结果的侵害性。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引起,作为一种事实,它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任何一种危害结果,都必然是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一定的损害。

④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一种事实,必然具有多样性。这是因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手段等等,均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10.简述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及其适用。

【答案】(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的概念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2)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的适用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酌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

①犯罪的手段。在犯罪手段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手段不同,直接体现着犯罪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它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

②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

③犯罪的对象。犯罪人选择不同的犯罪对象,表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在犯罪对象不是构成要件时,它也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

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这里所说的危害后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作为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定罪不起作用,但它直接表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而是重要的酌定情节。

⑤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犯罪动机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⑥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因此,从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出发,这一事实情况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也是体现其人身危险大小和改造难易程度的因素,从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出发,这一田素在量刑时也需予以考虑。

⑧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当有前科而又犯罪但不构成累犯或者特定再犯的情况下,前科应是酌定情节之一。因为有前科又犯罪,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难以改造,这就决定了前科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

11.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答案】(1)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在卖淫者与缥娟者之间撮合介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