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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822民商法学(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商法学)之商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票据抗辩

【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2. 证券承销

【答案】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数量较大者,还需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共同承销。

3.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或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和司法论证。司法论证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4.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答案】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地属于商行为的行为。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绝对商行为是典型的商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以其为业,其行为都属于商行为,它是确立商人概念的基础。比如票据行为、商业证券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都属于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是非典型的商行为,它是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其可能构成商行为也可能构成一般的民事行为。

②绝对商行为适用商法的有关规范,而相对商行为在其构成商行为时适用商法规范,其不构成商行为时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

5. 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事务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问,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或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

6. 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

【答案】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的董事会或发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必然需要完成设立登记后,公司始能成立,登记是设立的必要环节; 公司登记不仅包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简答题

7. 试析不同历史阶段海商法的内在联系与本质区别。

【答案】(1)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

①古代海商法

罗得海法在航海贸易习惯中确立了“为减轻船载,而投弃货载者,其因保全共同利益而受之损失,应共同分担之”的海损分担规则。

②中世纪海商法

中世纪后,将各种海事习惯汇编成册,形成了各种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以下习惯法:

a. 奥列隆海法

奥列隆海法规定了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的权利等。奥列隆海法在大西洋沿岸一带颇有影响,是欧洲海商法发展的基础。

b. 康索拉度海法

康索拉度海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商规则、救助规则及海战中对私人财产、敌国财产的处理规则等。该法通行于西班牙、法国及地中海沿岸各港口。

c. 维斯比海法

维斯比海法继承奥列隆海法的传统,通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对德国的海商法有很大影响。 ③近代海商法

近代海商法特点是国家制定海商法。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海商条例》,这是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海商条例》对欧洲的海商立法影响甚大。

④现代海商法

现代海商法的特点是海运国际公约大量出现,各国海商法的冲突范围逐渐缩小,其内容日趋统一。

a. 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动在所有领域,致力于统一海商法,制定《船舶碰撞公约》和《救助公约》、《海牙公约》、《维斯比规则》等。

b. 国际海事组织在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方面拟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

c.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通过了《汉堡规则》、《多式联运公约》等。

(2)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的内在联系

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中的规则、习惯被继承下来,经过不断改进而形成今天的海商法。 ①古代海商法中的海损分担规则,逐渐演变为现代的共同海损规则;

②中世纪海商法确定的海商规则、救助规则及财产处理规则成为欧洲各国海商法规则的渊源,欧洲航运界有很大影响;

③近代海商法制定法模式逐步推广,成为现代海商法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的主要模式。

(3)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的本质区别

①形式的区别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以航海习惯或习惯法的形式表现,近代海商法及现代海商法多以制定法的方式呈现。

②内容的区别

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近代海商法均主要是适用于某一个国家或特定地区,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海事规则差异较大。现代海商法通过国际组织制定统一的海事规则,各国海商法的内容逐步趋同。

③理念的区别

与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近代海商法相比,现代海商法理念发生以下转变:

a. 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进一步国际统一;

b. 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的趋势,使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c. 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当代海商法正向海法发展。

8. 我国新《证券法》删去了原有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试述作此修改的原因与价值。

【答案】(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设立证券交易所首先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就国际上现有交易所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会员制,一种是公司制。

①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会员是各证券商。会员须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