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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大学政法学院804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清偿的抵充

【答案】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2. 法定代表人

【答案】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

3. 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

【答案】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4.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引起危险的原因不论人的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动物的侵害等都包括在内。②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③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行为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简答题

6.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人所有权制度。

【答案】法人所有权制度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法人:

(1)企业法人

①企业法人的含义。企效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应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②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原理,企业的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出资人对其出资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丧失了所有权,企业取得了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2)其他法人

除了企业法人之外,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只能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限制。

7. 善意占有的效力有哪些?

【答案】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善意占有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权利推定效力。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

(2)状态推定效力。在没有他人举出有力的反证证明时,法律上推定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和平、公开占有; 占有人主张继续占有的,只需证明前后两端有占有即可。

(3)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如果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其不负赔偿责任。

②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

③善意占有人对于真正的权利人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但如果同时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不负此义务。

④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仅在其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得到的利益(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三、论述题

8. 试述侵权行为与债的关系。

【答案】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侵权行为则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与债之间存在着以下关系:

(1)侵权行为具备债的共性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种。

由于债之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给付利益为目的,通常各种不同的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时,均可转化为损害赔偿给付义务,即各种不同的债均可能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由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属于损害赔偿之债的重要部分。

(2)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个性

传统民法中,债的体系主要是以合同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侵权行为在其中的重要性相对较低。在债法中,侵权法的规范与合同法的规范极不成比例。因此,学者在表述债的特点时,实际上都是在表述合同而非侵权行为的特性。

因此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行为。而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行为的数量日益增多,传统民法中债的体系因而存在一定的问题。此时,需要正视侵权行为的个性,在未来的立法中,考虑将侵权行为法单独成篇而不是置于债法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