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 行使不安抗辩权
C .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 . 违约行为
● 参考解析
(1)根据已知的条件,甲、乙双方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关系,因此排除A项。
(2)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乙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排除B项。
(3)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先期违约的抗辩,从已知的条件判断,乙方拒绝支付货款,有理有据,符合《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因此选择C项,排除D项。乙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4)参照《合同法》第42条、第52条、第54条的规定,缔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选择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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