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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综合之刑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避险意图、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限制和避险禁止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七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兔除处罚。

2. 绑架罪

【答案】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日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 连续犯

【答案】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要件包括:

①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②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③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④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4. 期待可能性

【答案】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5. 正当防卫

【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

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下当、合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应从轻、减轻处罚。

6. 贷款诈骗罪

【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7.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干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卜的特征为:

①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己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错误的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8. 打击错误

【答案】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根据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打击错误的构成要件为,

①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

二、简答题

9.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及其意义。

【答案】(1)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犯罪构成要素可以根据其意义是否需作价值判断而划分为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如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财物”等客观、无需价值判断就可确实的事实因素; 规范性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如放火罪的“公共安全”、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的“狠裹”

等与价值判断有关的因素。

(2)记述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区分的意义

①规范性要素因为需要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其含义,所以相对于记述性要素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比如“淫乱”一词,可能因为时代不同、人的观念不同而有不同的认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刑法中应尽量避免使用规范性要素,但是还不能完全避免使用规范性要素。因此,不能认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罪刑法定原则绝对不能相容。

②在判断作为故意内容的认识程度方面具有实际意义。记述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记述性要素,或多或少也需经过价值判断。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故意”,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如果将“淫秽”作为记述性要素,那么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具有“淫秽性”才能认定故意成立; 反之,如果将“淫秽性”作为规范性要素,那么是否有“淫秽性”就成为法官判断的问题。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传播的物品的事实情况(如裸体画片或性交的影像),不论其是否认为该物品具有“淫秽性”就足以认定具备该罪故意。

10.单位的犯罪成立特征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是什么? 如何科学地适用该款司法解释?

【答案】(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犯罪主体为单位。单位的类型和单位的特征都是积极地说明单位具有犯罪能力的必要条件。 ②犯罪主观方面为单位罪过。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所持有的故意。在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单位与自然人并不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③客观方面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成立条件就是单位行为。

④客体方面为侵害的法益。单位犯罪从本质来说,和自然人犯罪一样,都是对某种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

(3)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于严格依照了单位犯罪的成立特征,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本质进行了分析,而不是拘泥于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首先表明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个人为实施犯罪,犯罪目的体现个人的意志,而不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为此目的设立单位,是个人犯罪的手段之一,因而不具有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特征要求。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表明客观方面是通过单位进行个人违法犯罪活动,此处兼顾了法律的规制作用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避免借单位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的适用该款司法解释,就必须注重对单位犯罪特征的把握和理解。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