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许可证。 扣押。 吊销。 没收。
爆破作业单位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其许可证。 吊销。 没收。 暂停。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暂扣。 没收。 吊销。
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下拘留。 五日。 十日。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情节较轻的,处()拘留。 五日以上。 十日以上。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