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基础2000(有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华东政法学院

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民商法基础卷

一、概念比较题

1.抵押权和典权(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

答:抵押权和典权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权和典权存在着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而典权同时具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性质,典权人对典物享有使用权与收益权,因此有用益物权的性质,但与此同时它还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典价不是不动产使用权的对价,出典人必须偿还典价才能取回典物,而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则具有担保典价得到偿还的作用。(2)适用范围不同。抵押权既可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而典权只能适用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3)是否具有从属性不同。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随着主债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典权则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不具有从属性。(4)是否转移占有不同。抵押权不转移占有,而典权则转移占有,由承典人占有使用不动产。(5)是否有回赎期不同。抵押权没有回赎期,而典权则有回赎期。回赎期是指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法定回赎期为2年,自典期届满后开始计算。(6)债务人违约的后果不同。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只能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而出典人不履行债务,不在回赎期回赎典物,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期1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到期不赎即作绝卖”。(7)消灭原因不同。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抛弃等原因灭失,而典权则因期满回赎、典物灭失、回赎期消灭、找帖、留买、作绝、别卖、混同、抛弃典权等原因而消灭。

2.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具有如下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等,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2)权利主体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则只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才能享有。(3)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已届清偿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均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没有履行债务,而不安抗辩权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已届清偿期,而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还未届清偿期。(4)权利人的救济方法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只能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