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A、孙某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 . B、孙某为泄私愤而诬告刘某,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 . C、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 . D、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 参考解析
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孙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刘某与安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孙某应当受到他诬告刘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而不是诬告罪的刑罚。该题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理解重要朝代的刑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