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 . 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 .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 . 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出资人补缴义务。破产申请受理 6 个月之前,债务人已经符合破产原因的,管理人对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可以主张撤销,该案中,甲公司已经不能偿债,依然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所以选项 A 错误。汪某已经以为公司偿债方式出资了 100 万,其尚未缴纳出资是 50 万。所以选项 B 错误。基于股东法定的出资补缴义务,管理人可以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所以选项 C 正确。对股东的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股东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所以选项 D 错误。 【该题针对“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与无效”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