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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11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乙公司于4月15日收到保函后将货物交给铁路运输部门,准备发货。但是,乙公司还是担心甲公司的支付能力,遂又积极寻找在上海的买家,决定将货物卖给其他人。上海的戊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与乙公司联系,决定购买该批原料。乙公司与戊公司达成一致,签订合同,约定货物到达时,戊公司即可去车站取货。5月25日,甲公司还未收到货物,后得知乙公司违约将货物卖给他人,遂将乙公司和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戊公司交付货物。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丙银行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丁公司拒绝。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2)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3)戊公司是否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说明理由。(4)丁公司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说明理由。(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说明理由。(6)丁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要求?说明理由。

女性,26岁,10天来发热,四肢关节酸痛,无皮疹,胸透示两侧少量胸腔积液,体检:体温38.5℃,心率120次/分,两下肺叩诊浊音,呼吸音降低,肝脾未触及,两手掌指关节及膝关节轻度肿胀,Hb100g/L,白细胞3×109/L,血小板50×109/L,尿常规蛋白1g/L。本病最可能的诊断为() ["A.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结核性胸膜炎","病毒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 2013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玻璃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职能部门A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丙公司的职能部门A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尽管如此,乙公司还是继续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合同履行期间,承租物经过一段时期的维修。乙公司认为,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那么相应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说明理由。(2)A职能部门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乙公司将房产抵押给甲,该抵押权是否有效?说明理由。(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说明理由。(5)乙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果糖胺的测定可反映糖尿病患者血糖总水平的时间是() ["7天","15~21天","28~35天","42~49天","56~63天"] 女性,28岁。反复口腔溃疡2年,伴反复双眼葡萄膜炎及右膝关节肿痛,近1个月低热。诊断考虑为白塞病,为与系统性红斑狼疮鉴别,下列检查最有意义的是() ["ANA测定","眼底检查","血尿常规检查","ANCA检测","右膝关节X线检查"] 甲企业拥有3幢房产,分别为厂房A、厂房B和一幢办公楼,其中厂房A为与乙企业和丙企业共同共有,2011年有关甲企业房产的事项如下。(1)乙企业准备将厂房A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经查,甲、乙、丙3个企业事先均没有约定处理方式,乙企业与甲企业和丙企业交涉后,甲企业表示同意,但是丙企业认为现有厂房已经可以完全满足3个企业生产的需要,不用再浪费资金进行装修和加装设施。(2)2010年12月,甲企业曾为添置一套新的生产设备而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同时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均以厂房B提供抵押,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于2011年2月10日和2011年2月1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于2月14日向房产管理部门同时办理了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物登记手续。2011年12月,两项贷款同时到期,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欠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为1075万元和537万元,经协商,将甲企业的厂房B变卖,所得价款为1300万元。(3)2011年2月1日,甲企业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于资金使用量不确定,因此以办公楼提供最高额抵押,办公楼评估价值800万元,双方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债权确定时间为6月1日。此后甲企业借入的贷款情况如下:①3月1日借入100万元;②4月12日借入200万元;③5月10日借入360万元。到6月1日,甲企业只清偿了3月1日借入的1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578万元无法清偿,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将甲企业的办公楼拍卖用于清偿,拍卖价款为900万元,中国银行要求以全部的欠款578万元优先清偿。2011年3月1日,甲企业与某加工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甲企业提供特定原材料,加工厂为其提供热处理加工,该厂加工完成后发现A企业急需一批与其所加工材料相同的原料,于是将甲企业的原材料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了A企业,A企业不知该原材料是甲企业委托加工厂加工的,购回后立即投入了生产,甲企业得知情况后要求A企业立即返还剩余的材料并给予其赔偿,双方发生了纠纷。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厂房A是否可以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并说明理由。(2)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3)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4)如何清偿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贷款?并说明理由。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各自可以获得多少清偿额?(5)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甲企业与A企业的纠纷中,谁享有原材料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7)甲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加工厂返还原材料?并说明理由。(8)甲企业在与A企业的纠纷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1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乙公司于4月15日收到保函后将货物交给铁路运输部门,准备发货。但是,乙公司还是担心甲公司的支付能力,遂又积极寻找在上海的买家,决定将货物卖给其他人。上海的戊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与乙公司联系,决定购买该批原料。乙公司与戊公司达成一致,签订合同,约定货物到达时,戊公司即可去车站取货。5月25日,甲公司还未收到货物,后得知乙公司违约将货物卖给他人,遂将乙公司和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戊公司交付货物。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丙银行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丁公司拒绝。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2)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3)戊公司是否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说明理由。(4)丁公司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说明理由。(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说明理由。(6)丁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要求?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针对交付标的物,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2)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3)戊公司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对于普通动产,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戊公司先行受领交付,因此可以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4)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6)丁公司可以拒绝丙公司的要求。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可以拒绝丙公司的要求。

  参考解析

本题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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