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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2商法、知识产权法之知识产权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述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保护期限。

【答案】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保护期限的规定如下:

(1)概念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的原因在于:

①商标的功能是使人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当注册商标具有此功能时应让其继续存在下去,当注册商标失去此功能时不应让其继续存在。

②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便于商标的所有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护期满后是否继续使用该商标。

(2)商标保护期限的立法例

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都有规定,但时间的长短不一,如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规定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 在英国及沿袭英国制度的一些国家,商标权的保护期为7年,从注册之日起计算; 美国则为20年。

(3)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规定商标权保护期限的同时,我国《商标法》又对注册商标的续展作了规定。

2. 试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答案】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包括: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包括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和相关权三个方面的权利。

(2)行为的违法性

此处所说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所为之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3)行为的作为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47, 48条总共规定了19种侵权行为,只有第47条第7项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属于消极的不作为。

(4)行为的多样性

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包含的权利种类非常多,因此著作权侵权形式呈多样性,一个行为可

能同时侵犯著作权人的若干项权利。

3. 试述“知识产权为私权”原则。

【答案】(1)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私权,即私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①它是私人的权利。私人,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当国家以民事主体出现时,其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也是平等关系。

②它是私有的权利。私有,意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

③它是私益的权利。私益,即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利益。根据私法的原则,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形成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追求合法的权利。

(2)将知识产权归类于私权在于,它具备私权的一般确认标准:

①它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利益说);

②它是“关于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关系说);

③它是“私法上所确定的权利”(法律说)。

可以认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相应的归属。

就知识产权立法例而言,少数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了民法典(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个别国家对知识产权单独编纂法典(如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大多数国家则对知识产权采取单行立法的方法。尽管有上述立法差异,现代各国并不讳言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或私人财产权利的基本属性。

(3)近代民法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原则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具体表现为财产自主(所有权制度)、合同自由(合同制度)、婚姻自由(婚姻制度)、遗嘱自由(继承制度)、团体设立自由(法人制度)等。私法的公法化导致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但这并没有影响民法的私权本质。同理,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表现为知识产权在能力范围和效力范围方面受到某些限制。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之初直至发展到今天,一直处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调整之中。强调国家对知识产权垄断性的限制,或建立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这些举措并不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为私权与公权的混合体。

4. 异议及异议的复审

【答案】(1)申请商标的异议程序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程序的具体作用主要有:

①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以及商标初步审定人的在先申请权。

②防止申请人获得不应有的商标权。

《商标法》第35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异议人的救济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被异议人的救济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小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5. 简述我国立法所列举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我国立法所列举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①商品主体混同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a.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b.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c.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②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分为以下三类:

a.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b. 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c.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