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马克思主义原理之法理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律文化
【答案】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在概念上,文化概念的多样性同样影响着对法律文化的理解,使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也具有多样性。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2.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3. 法的效力
【答案】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必须和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
4. 自然公正原则
【答案】自然公正原则,又称“自然正义”原则,是指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
“自然公正”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①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5. 司法解释
【答案】(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
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①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②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联合解释。
(2)立法解释是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有:①解释主体不同。司法解释的解释主体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立法解释主体是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②解释内容不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司法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立法解释主要针对的是制定的法律需要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
6. 从旧兼从轻
【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或者说,原则上否认法律的溯及力,但是,在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的时候,肯定法律的溯及力。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
二、简答题
7.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
【答案】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责。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特点有:
(5)自治法规
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它们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统称为自冶法规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但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但当它同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特区则按其经济法规办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它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也只能在特别行政区有效。
(8)国际条约与协定
此处国际条约与协定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8. 法律解释的原则有哪些?
【答案】法律解释的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①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
②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小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尤其是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精神; ③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补充性说明,必须符合被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否则,就不是法律解释而是立法活动。
法律原则是法律基本精神的体现,遵守法律原则,就是捍卫法律的精神。
(2)合理性原则
合理在此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
①坚持合理性原则,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法律解释只有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和社会公理的要求,才会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与生产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行为规范。法律解释应该切实尊重这些规范,这不仅关系法律的实效,而且涉及法律的社会效果及民族传统的延续问题。
③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在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和现实的同时,法律解释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够对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起引导作用。
④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与法律相比,政策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更能够及时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将实践证明正确的政策性规定及时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就不仅是坚持合理性原则的体现,而且是法治内在的特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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